| 2008-02-09 |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白云区统计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白云区统计局申请公开尚未在白云统计信息网公开的政务信息时,并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六)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网上申请的形式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白云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必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当事人同时提供有效的工作证明。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由白云区统计局办公室统一受理依申请公开,受理申请后应当即时出具受理凭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送有关科、队承办。
有关科、队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意见,重要的还必须经局领导签发;申请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
第六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并书面通知公开权利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决定公开的,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本办法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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